案件当事人:
原告:甲女。
被告:乙男。
基本案情:
甲女与乙男因感情不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男方给付女方财产分割款。在离婚后,因男方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订立时未予分割。甲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男履行给付财产分割款并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因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案件,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乙男给付甲女财产折价款18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成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理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结合本案,原被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乙男应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后,也可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故本案原告诉至法院,其诉求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